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撤销)公告

2025-07-07  浏览 205次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结合焦作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的函》反馈的名单,现需对驾驶证被注销的1人次的从业资格证进行注销,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5人次的从业资格证进行撤销。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从业证号 资格证类别 备注
1 韩小芳 41081119********3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注销
2 刘攀 41080319********59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撤销
3 刘海峰 41080219********19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撤销
4 韩垒成 41080219********34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撤销
5 王少一 41080219********1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撤销
6 王超 41082319********14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撤销

请以上涉及人员将纸质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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