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梳理,焦作市鑫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海悦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顺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师范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四家驾培机构无经营场地、有效期届满,且未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驾培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内书面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规定。现依法注销焦作市鑫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海悦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顺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师范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员培训许可。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焦作市鑫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海悦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顺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师范驾驶员培训学校不得继续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并于3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交回至市政务服务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19日